question-icon 离婚财产与债务分割有哪些问题?

我正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对于财产和债务分割一头雾水。不清楚哪些财产算共同财产,债务又该怎么分。比如婚后买的房子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有一些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想了解下法律上关于离婚财产和债务分割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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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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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面临离婚时,财产与债务的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为您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也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分割房产时,如果该房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如一方是否有抚养子女的需求、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接下来,我们谈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而对于个人债务,则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与债务分割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由法院进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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