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房产分割有哪些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常见的10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婚前一方购买且付清房款的房产。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购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小张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已经付清所有房款,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只属于小张。 第二个问题是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这依然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就像小李在婚后用自己婚前存的钱买了一套房,而且能证明资金来源是婚前财产,那这套房离婚时就归小李。这同样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 第三个问题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比如小王和小赵婚后一起挣钱买了房子,离婚时通常会平均分配房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个问题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对于这种情况,房产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小陈婚前按揭买了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归小陈,但小陈要给妻子相应补偿。这也是为了保障双方在婚姻期间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 第五个问题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婚前出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若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比如老张在儿子婚前出钱给儿子买了房,那这房子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出钱买房,没说只给儿子,那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个问题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房子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比如小刘和小孙婚后用共同财产以小孙父母名义买了房,产权登记在小孙父母名下,离婚时房子不能分割,但他们的出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七个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这和上面的情况类似,都是考虑到产权的归属和出资的性质。 第八个问题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问题。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把房子卖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这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九个问题是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房子还在还贷中,产权不完全明晰,法院会先确定使用人。 第十个问题是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应当准许。就像双方都想要房子,那就通过竞价,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子,然后给另一方相应补偿。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总之,离婚时夫妻房产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