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有哪八大问题及法律实务是怎样的?


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房产分割常见的八大问题及相关法律实务。 首先是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并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购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甲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且已经付清房款,那么这套房子就完全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据的同样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乙婚前支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和配偶丙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判给乙,但乙需要对丙进行相应补偿。 再者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丁的父母在丁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丁名下,那么这套房就属于丁的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戊和己婚后,双方父母分别出资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戊名下,那么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戊和己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房产。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庚和辛婚后一起贷款买了房,离婚时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对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那么应按照协议处理。若没有协议约定,另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壬和癸婚前一起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壬名下,癸需要拿出出资证明等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比如,子和丑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以子的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子登记在子父母名下,那么子和丑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要求子的父母偿还。 最后,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寅和卯婚后购买了一套还在建设中的房子,离婚时房子还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法院会先判决由一方使用,等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处理。 总之,离婚房产分割涉及众多复杂的情况,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在遇到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