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中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不太清楚在离婚诉讼里,到底哪些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是所有婚后的财产都能分吗,还是有特定的范围?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心里有个底,免得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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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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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简单来说,就是从结婚到离婚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包括夫妻双方在工作中获得的工资收入,以及因提供劳务而得到的报酬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所获得的利润,或者投资股票、基金等获得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期间因知识产权获得了经济收益,像著作权的稿费、专利权的许可费等,都属于共同财产。(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是不参与分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是因为这些赔偿是对一方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属于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遗嘱明确写明某套房子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所以,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就会按照约定来分割财产。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准确认定和分割财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双方的贡献等。同时,要依据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财产的归属和价值。如果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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