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起诉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处理与谁起诉并没有直接关系。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依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公平地分割财产,而不是因为谁起诉就偏袒谁。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比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有约定,只要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总之,离婚财产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无论是哪一方起诉离婚,都应该遵循法律规定来处理财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