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根据什么来判断?


离婚财产的判断和分割主要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考量因素。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是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主决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里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是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的重要原则。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得到适当的照顾。而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考虑到其需要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在财产分配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倾斜。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对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