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已卖出的房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有一套房产在婚姻期间被对方卖了。现在我主张把这套已卖出房产的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对方不同意。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已卖出的房产到底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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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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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已卖出的房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可循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而房产通常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已卖出的房产,判断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关键在于房产的性质以及出售的情况。如果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且没有特别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已经卖出,卖出所得款项原则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处理中,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一方在出售房产时,另一方是知情且同意的,并且所得款项已经合理使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可能就不存在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但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产,这就可能涉及到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出售房产所得的款项。 此外,如果出售房产所得款项被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已卖出的房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出售的情况以及款项的去向等因素。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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