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特殊条款?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特殊条款是为了更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而设立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特殊条款: 首先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这条特殊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无过错方能够获得应有的财产份额。 其次是关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方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自己在职业发展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条特殊条款就是对这类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一种补偿机制,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家庭贡献的尊重。 再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也有特殊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清偿方式,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合理的债务。 最后,对于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生活困难,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这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关怀和保障,确保离婚后双方都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总之,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条款旨在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