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过户是否需要双方到场?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协议里写明房子归我。现在我想去办理房产过户,但前妻不太配合,我想知道办理过户是不是必须要双方都到场啊?要是她一直不配合,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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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过户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双方都到场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达成的约定,房产过户作为协议履行的重要环节,从程序上来说,一般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并参与办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虽然离婚协议房产过户不属于买卖和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但它也是一种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的行为,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要求双方到场,以确保过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不过,如果一方确实无法到场,也有解决办法。若一方不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种授权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具有法律效力,受托人可以凭借公证后的委托书代表委托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要是一方故意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义务。一旦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即使对方仍然不配合,也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单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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