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正打算离婚,感觉对方的一些行为给我带来了很大精神伤害,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赔偿范围到底怎么界定呀,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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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的某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方面的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也就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二是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包括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暴力以及精神折磨等;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存在严重赌博、吸毒等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 。 从精神损害赔偿本身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精神痛苦的赔偿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像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种损害虽然无形,但可以通过金钱补偿来抚慰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则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因精神创伤无法工作影响工资收益等;间接财产损失,比如配偶身份解除使无过错方失去预期可得财产利益;还有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 不过,要获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需要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通常要有充足证据,比如医疗诊断报告、证人证言等。而且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定,会综合考虑受害者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经济状况、过错方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自申请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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