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近在了解离婚相关法律知识,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知道在哪些情况下,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只要感情破裂离婚就能要求,还是有特定情形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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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因为某些特定原因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那么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首先,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这严重破坏了婚姻中一夫一妻的原则,对配偶造成很大精神伤害,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在有婚姻关系的时候,还和其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同样能主张赔偿。 再者,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对配偶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不仅身体上可能受伤,精神上也会遭受巨大痛苦,所以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然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遗弃则是对家庭成员不管不顾,都给对方带来极大精神创伤,无过错方都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有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能基于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侵害这些权益的情况,也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这里要注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适用范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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