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以下几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比如一方在已经和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将重婚列为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也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样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给无过错方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极大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然后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责任。 最后,还有“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是为了涵盖一些其他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伤害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失补偿,比如因对方过错导致的财产损失等,同时也包含精神层面的抚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遗弃: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