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我最近打算离婚,感觉自己在这段婚姻里受到了伤害,想知道要是在离婚诉讼里申请损害赔偿的话,得符合什么情况才行啊?我就是想弄清楚具体条件,看看自己能不能争取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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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诉讼中,以下几种常见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简单来说,就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排他性。按照上述法律条文,这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请求赔偿。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这包括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比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带来精神创伤,因此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然后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权益,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定,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并且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虐待: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摧残、折磨的行为。 遗弃: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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