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特定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比如一方在已有婚姻的情况下,又和别人去领了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像摆了结婚酒席对外宣称是夫妻等,这对无过错方伤害极大。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亲密,比如一方长期和第三者租房子共同生活等情况。 然后是实施家庭暴力。这不仅包括对配偶身体进行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身体上的伤害容易理解,精神暴力可能不太明显,但长期的谩骂、恐吓会对人的精神造成严重创伤。 还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像殴打、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遗弃是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 、扶养、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比如对生病的配偶不管不顾等。 最后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几种情形外,一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比如一方有严重的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等。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对配偶身体进行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 虐待: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 遗弃: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 、扶养、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