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主要社会关系是否需要写继子女?

我离婚了,之前有继子女。现在填写资料涉及主要社会关系,不确定要不要把继子女写进去。不清楚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后和继子女还有没有这层关系,填资料的时候写上会不会不合适,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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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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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后主要社会关系是否要写继子女,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含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法律规定而具有了类似血缘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这种抚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即便在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后,也不会当然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从情感和社会常理来说,继子女仍然是继父母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填写主要社会关系时写上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仅仅是因为婚姻而存在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在离婚后,这种名义上的关系通常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结束。从法律意义上,此时继子女可能就不再属于继父母主要社会关系范畴,填写资料时可以不写。 此外,填写主要社会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具体的用途和要求。比如有些资料填写是用于单位人事档案,有些是用于办理特定事务等。不同的用途可能对主要社会关系的界定和要求有所不同。所以,在填写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定,还需要结合具体资料的填写说明和要求来决定是否写上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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