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必须给予帮助吗?
我和配偶刚离婚,现在我生活上遇到了很大困难,经济入不敷出。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对方是不是一定要给我提供帮助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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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是否需要提供帮助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将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生活困难”的含义。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此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后,一方连当地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或者没有居住的地方,就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另一方给予帮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二是另一方要有负担能力。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帮助的具体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帮助的时间、方式、金额等内容达成一致。比如,双方可以约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支持;也可以提供住房等其他形式的帮助。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困难的程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等,来确定合理的帮助方式和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帮助是有一定限度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度过暂时的难关,而不是长期的抚养义务。同时,这种帮助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道德义务,在法律上进行的一种平衡。所以,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不一定必然要给予帮助,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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