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恶意逃避执行会导致人财两空吗?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离婚恶意逃避执行确实很有可能导致人财两空。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中的法律原理和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恶意逃避执行的含义。恶意逃避执行指的是,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为了规避执行,故意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使法院无法顺利执行其财产以清偿债务。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就是常见的恶意逃避执行的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通过离婚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中,夫妻双方往往会签订离婚协议,将大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配给一方,而使另一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完成了离婚手续,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法院对这些被转移的财产进行执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从实际案例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会审查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财产转移的情况等。如果发现是在债务产生后,为了逃避执行而迅速离婚并转移财产,法院会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从而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对被转移的财产进行执行。 综上所述,通过离婚恶意逃避执行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可能无法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结果。所以,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是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