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存疑有利于被告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证据方面有些模糊不清,不太确定最终的判决走向。想了解在刑事诉讼法里,存疑有利于被告这个原则具体是怎么回事,它会对案件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能给我带来哪些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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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案件事实存在疑问,并且经过合理的调查和证明后,这些疑问仍然无法得到消除,那么就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让被告人因证据不足的情况而遭受不公正的处罚。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文其实就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精神,如果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另外,该法第 17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也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体现。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依然存在疑问,不能达到起诉标准,就不能将被告人推向法庭受审。 在审判阶段,如果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发现证据存在疑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同样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重要体现,确保了被告人不会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被错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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