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利于被告人原则是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时,经常看到提到存疑利于被告人原则,但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个原则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对司法审判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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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利于被告人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当对案件事实存在疑问,且无法通过现有的证据确凿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本质上讲,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认为,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是无罪的。当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就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我国,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提出“存疑利于被告人原则”这个说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该法第260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意味着当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尽快让被告人恢复自由。 还有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证据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存在疑问时,就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冤枉无辜的人。同时,它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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