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安局采纳违法证据适用哪些法条?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被告公安局采纳违法证据有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该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公安局作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采纳了上述违法取得的证据,是违反该条法律规定的,这些证据不应被采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规则。该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这对于确保公安局在诉讼中正确对待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公安局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采纳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同样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要求,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被告公安局采纳了违法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要求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将违法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