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倒塌伤人由谁负责?
我家附近有一栋危房,前几天突然倒塌砸伤了人。现在大家都在讨论该谁负责,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危房的所有者、使用者,还是政府相关部门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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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房倒塌伤人的事件中,确定责任主体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同时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危房是由于建设质量问题导致倒塌伤人,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在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情况。不过,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而在一般情况下,危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房屋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如果他们明知房屋是危房,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拆除,导致房屋倒塌伤人,那么所有人和管理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房屋主人知道房子年久失修成为危房,却不进行处理,最终倒塌伤人,就要对伤者进行赔偿。 如果存在实际的使用人,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房屋倒塌,那么使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了房屋的稳定性,从而引发倒塌事故。 另外,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危房倒塌,例如第三人故意破坏房屋结构等,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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