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该怎么处理?


在我国,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的情况,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来明确“现役军人”的概念。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而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未婚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因为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特殊使命,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军人安心服役至关重要。 然而,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那么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就无需征得军人同意。这里的“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其他重大过错。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当军人有这些重大过错行为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法律允许其配偶在军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而其配偶坚持要离婚,双方可以尝试进行协商,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比如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等。如果调解无效,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但通常会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或者妥善处理离婚事宜。 总之,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时,需要根据军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来确定处理方式。同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