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不太理解这句话。想知道从法律角度上,这说法对不对,能给解释下为啥会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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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是正确的。下面我们来分别解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这两个概念,以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利益。比如说,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这在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中都有体现,因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意味着有相应的社会关系受到了侵害。 犯罪对象则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它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或者承担者。例如,在盗窃罪中,被盗的财物就是犯罪对象,它体现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犯罪客体。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比如,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但并没有具体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再比如,偷越国(边)境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样不存在具体的犯罪对象。所以说,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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