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吗?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去做一些能产生法律效果的事情,比如签订合同、立遗嘱等。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时候,当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了,它就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了。例如,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从这时起,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反悔。如果一方擅自不履行,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它即使成立了,也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去签订一份价值昂贵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虽然形式上成立了,但因为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是无效的,也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那么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这个合同,在被撤销后,该合同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通常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特殊情形,则另当别论。在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人们应当谨慎行事,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