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犯罪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存在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人被判定刑事犯罪了,可我觉得他的行为好像没给社会造成什么危害。我就想弄明白,在法律上是不是真有那种算刑事犯罪,却又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呢?这事儿到底该怎么界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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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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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刑事犯罪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是否存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刑事犯罪和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概念。刑事犯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社会危害性指的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造成的损害或者威胁。 从理论上来说,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进行了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一般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都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让人感觉犯罪行为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则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在这些情况下,行为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所以,严格意义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存在一些看似是刑事犯罪却因特殊原因不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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