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另寻高就需要赔原单位的培训费吗?

我之前在单位参加了专业培训,单位支付了不少费用。现在我有更好的工作机会想跳槽,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需不需要赔偿原单位的培训费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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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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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职工另寻高就是否需要赔原单位的培训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培训费”在法律层面的概念。这里所说的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获得特定技能或知识,支付费用让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职工在服务期内另寻高就,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那么职工就需要按照约定赔偿原单位相应的培训费。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单位为小张支付了 5 万元的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为 5 年。小张工作 2 年后打算跳槽,那么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是 3 年。按照法律规定,小张需要赔偿的培训费就是 5 万元除以 5 年,再乘以 3 年,即 3 万元。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关于服务期的协议,或者提供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一些普通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那么当职工另寻高就时,通常是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的。因为普通培训是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而进行的必要投入,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但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职工另寻高就是否需要赔原单位的培训费,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以及劳动者是否违反了服务期约定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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