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是否需要制作笔录?
我是一名法律援助相关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不太确定会见受援人时制作笔录这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想了解清楚是否每次会见都必须制作笔录,制作笔录有哪些具体的规范和注意事项,比如笔录内容、确认方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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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是需要制作会见笔录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会见笔录是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会面沟通情况的书面记录。它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确保法律援助人员准确了解受援人的需求、案件相关情况等,为后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过程的一种记录和规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法律依据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援助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制作会见笔录,确保笔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会见情况,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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