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
我在一场执行案件中,法院要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我对这个决定有异议。我不太明白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有什么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具体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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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追加行为存在不同意见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在执行案子的过程中,有人要让公司股东一起承担责任,但是股东觉得这样做不合理,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这个争议。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等,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而如果股东认为自己不存在这些情况,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应该被追加,就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提起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且法院作出了追加的裁定。然后,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执行人要证明股东存在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比如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而股东则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这些情况,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不应该被追加。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成立,会维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如果认为股东的异议成立,就会撤销追加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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