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中的第三人是指什么?

我在一场官司里遇到了执行异议的情况,法院提到了第三人。我不太清楚执行异议里的第三人到底是啥。我想知道第三人具体包括哪些人,他们在执行异议里有啥权利和义务,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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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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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中的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里,除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认为执行行为影响到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人。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案外人,就属于执行异议中的第三人范畴。 执行异议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拥有全部或者部分的实体权利。例如,张三和李四在法院执行一套房产,而王五认为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他对该房产的执行就有独立请求权,王五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虽然对执行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执行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有债务纠纷在执行,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如果执行结果影响到丙公司将来的求偿权,那么丙公司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如果异议被受理,第三人还有权参与法院的审查程序,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同时,第三人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遵守法院的程序规定等。如果第三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扰乱执行秩序,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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