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改名字是否需要父母双方去?


在法律层面上,小孩改名字是否需要父母双方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相关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常由监护人来决定。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涉及孩子姓名变更时,法律是有相应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虽然该法条未直接提及改名是否需父母双方到场,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一般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这是因为姓名的变更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改变,是一项较为重要的事项,需要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如果父母一方无法到场,例如因特殊原因(如在外地工作、生病住院等)不能亲自前往办理,通常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小孩的改名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未到场的一方通过公证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孩子改名的意见和授权,使得手续可以正常进行。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孩子的改名问题产生了分歧,这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一般来说,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给孩子改名,还是需要尽量与对方协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