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承担吗?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关于患者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通常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要证明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比如提供挂号凭证、病历资料等,这些可以说明你去了这家医院看病,和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的关系。二是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这就需要有相关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伤残鉴定等,来证实因为这次医疗行为,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三是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不过,对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往往比较复杂,有时需要借助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者的举证责任会有所减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如果患者难以自行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借助专业力量来完成举证。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分别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患者不需要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进行举证,而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或者减轻。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