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否需要病人取证?
我和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现在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我需不需要自己去收集证据。我担心不收集证据对自己不利,但又不确定这是不是我的责任。想问下在医患纠纷里,到底要不要病人去取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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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关于是否需要病人取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得明白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概念。在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医院要证明自己没有错。不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废止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病人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取证责任。例如,病人需要收集自己的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以此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进行了诊疗以及诊疗后出现的损害情况。 但是,有些证据是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像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当这些证据处于医疗机构控制之下时,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等情况,医疗机构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病人不需要去获取这些由医院保管的证据,而是医院有提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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