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必须要逮捕吗?
我涉及到一个案子,公安机关正在办理。我不太清楚在办案过程中,是不是一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逮捕。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办案有没有必须逮捕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会逮捕,什么情况下不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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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并非必须进行逮捕。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等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同时,该条法律还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采取逮捕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或者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等,公安机关可以选择其他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所以,公安机关办案不是必须要进行逮捕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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