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投入的资金偷偷拿走,并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一般的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且出资人对其投入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这与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股东权益是不同的。 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和运营模式与公司不同,现行刑法中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发起人、股东。所以,从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不存在抽逃出资罪的问题。 但是,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存在挪用资金、侵占财产等行为,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不构成抽逃出资罪,但相关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仍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