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发票一定要写数量单价吗?


在开具租赁发票时,是否一定要写数量和单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里强调了如实开具的要求。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也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虽然此公告主要针对销售不动产,但对于发票开具的规范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对于租赁业务,一般来说,如果租赁业务能够清晰地确定数量和单价,那么在发票上填写数量和单价是符合如实开具要求的。比如,房屋租赁按每平方米每月多少租金来计算,车辆租赁按每辆车每天多少租金来计算,这种情况下填写数量(如面积、车辆数等)和单价(如每单位面积或每辆车的租金)可以更清晰地反映租赁业务的交易实质,便于税务机关监管和企业进行财务核算。 然而,有些租赁业务可能难以明确数量和单价。例如,一些综合性的场地租赁,可能包含了多种设施和服务,很难精确地划分出具体的数量和单价。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发票能够如实反映租赁业务的内容、金额等关键信息,并且符合发票开具的其他规定,不填写数量和单价可能也是可以的。但企业需要留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果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企业在开具租赁发票时,应尽量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如果确实无法填写数量和单价,要确保有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资料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