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课后服务费用需要交增值税吗?
我是一名老师,学校组织课后服务,会给我们发放相应的费用。我不太清楚这笔课后服务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知道有没有懂行的能给说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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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对于老师课后服务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要分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如果老师是以个人身份提供课后服务,且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 但如果老师是受学校统一安排进行课后服务,费用由学校统一发放,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学校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税务问题。如果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比如属于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那么可能会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如果课后服务是学校学历教育的延伸或补充,且符合相关免税条件,那么这部分费用就可能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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