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服务费是否计入工资总收入?
我是一名老师,学校最近开始发放课后服务费,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在法律上需不需要计入工资总收入。我担心这会影响我的纳税情况,也不知道后续会不会对社保缴纳基数等有影响。想了解一下课后服务费到底算不算工资总收入,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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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课后服务费通常是应当计入工资总收入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资总收入的概念。工资总收入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因为付出劳动而从单位拿到的各种钱。课后服务费是老师在课后额外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符合劳动报酬的定义。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课后服务费属于老师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费用,类似于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老师课后提供服务就属于额外增加工作时间的情况,所以课后服务费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将课后服务费计入工资总收入,在实际生活中也有重要意义。比如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工资总收入是计税的基础。如果课后服务费不计入工资总收入,就可能导致少缴纳税款,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工资总收入也是确定社保缴纳基数等的重要依据,准确计算工资总收入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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