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之后会有婚史吗?
我之前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现在已经撤销了。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上,这段被撤销的婚姻会不会留下婚史记录呢?这对我之后的生活可能会有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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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可撤销婚姻之后是否有婚史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为某种特定的事由,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一旦行使撤销权,该婚姻自始无效。这和离婚有所不同,离婚是解除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可撤销婚姻强调的是婚姻本身存在可撤销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法律效果上来说,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这段婚姻被视为从来没有存在过。既然婚姻自始无效,理论上就不应该有婚史记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会有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记录。不过,这个记录和正常的婚史是有本质区别的。它仅仅表明曾经有过这样一个结婚登记的行为,而不是代表当事人有一段有效的婚姻经历。 所以,从法律定义来讲,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没有婚史。不过由于现实中婚姻登记的流程和记录情况,可能会存在曾经登记结婚的相关档案留存,但这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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