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况?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徇私枉法罪是不是会有不作为的情况呢?我不太清楚怎么界定这种不作为,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展开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徇私枉法罪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需要从该罪的构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相关内容。该条文虽然没有明确提及不作为,但我们可以从其对行为的描述来推断。例如,“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里的“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就可能存在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所谓不作为,在刑法上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在徇私枉法罪中,司法工作人员有依法履行职责、追诉犯罪等义务。当他们出于徇私、徇情等动机,不履行这些义务时,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徇私枉法罪。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却故意拖延调查、不收集关键证据,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被有效追诉,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又或者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因为私人关系等原因,故意不提起公诉,这同样属于不作为的徇私枉法行为。 另外,判断是否构成不作为的徇私枉法罪,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徇私、徇情等不正当目的,故意不履行职责。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追诉犯罪,一般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罪是存在不作为情形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基于徇私、徇情等动机,不履行法定的追诉等义务,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以该罪论处。这种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