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行贿罪是否一定要求牟取不正当利益?
我给别人送了礼,想办点事。但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就构成行贿罪了,也不清楚成立行贿罪是不是一定得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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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贿罪是一种比较重要的罪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行贿罪的概念,简单来说,行贿罪就是为了谋取某种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等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成立行贿罪是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不过,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在经济往来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即便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会以行贿论处。所以,总体而言,大部分情况下成立行贿罪需要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条件,但在特定的经济往来情形下,不要求必须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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