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是否需要报案人和被报案人签字?


撤案是否需要报案人和被报案人签字,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在刑事案件里,报案人通常是不能随意撤案的。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所以是否撤案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司法机关会主动撤案,不需要报案人和被报案人签字。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种情况下,自诉人(相当于报案人)决定撤案,是不需要被报案人签字的,只要自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案就行。 在治安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这种撤案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一般也不需要报案人和被报案人签字。不过,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撤案,通常需要双方签字确认调解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