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书民政局会提供吗

最近在考虑和另一半协议离婚,不太清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情况。想知道去民政局办离婚的话,民政局会不会提供离婚协议书呢?要是提供的话,具体是什么样的?不提供的话,又该怎么办?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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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是会提供离婚协议书的,不过提供的只是打好的格式文书,里面具体的内容还是要夫妻双方自己来填写。 简单来说,离婚协议书就是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对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所签署的一份书面协议。这份协议得是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签字,并且经过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后,才会具有法定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也表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虽然民政局有提供离婚协议书的格式文本,但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不一定适合所有夫妻。一般还是建议夫妻双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问题等,提前协商好后自行起草离婚协议;要是觉得麻烦,也可以请专业律师代书。这样可以避免到民政局现场填写时出现考虑不周全的情况,节省时间和精力,也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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