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国有土地是否享有地役权?
我有一块国有土地,旁边另一块地的使用人想和我协商设立地役权,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国有土地是否能享有地役权,这种情况到底合不合法呢,我有点拿不准,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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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规定下国有土地是否享有地役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通俗来讲,就是一方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另一方约定使用其土地的某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同时,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这里并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区分,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可以成为地役权的客体。 对于国有土地而言,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享有地役权的。国有土地的使用者,比如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当他们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时,就可以与供役地的权利人通过签订地役权合同来设立地役权。比如,某国有企业拥有一块国有土地,为了使自己的车辆能够更便捷地出入,与相邻土地的权利人约定在其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这种情况下,国有土地就享有了地役权。 此外,国有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地役权的部分,受让人也会同时享有地役权。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国有土地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是可以享有地役权的。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其他性质的土地,只要符合地役权设立的条件和程序,都可以依法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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