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认可事实婚姻?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已经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好多年了,还有了孩子。现在我有点担心这种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保障,想知道民法典承不承认我们这种事实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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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是否认可事实婚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认可。不过,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某些情况会被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 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像婚姻关系那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比如,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而不是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平均分割。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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