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认定事实婚姻?


在探讨《民法典》是否认定事实婚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与合法登记的婚姻不同,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 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历程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变化的。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相关法律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的婚姻关系,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然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表明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关系。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对事实婚姻作出特别的认定规定。它延续了之前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进一步强调了结婚登记的重要性,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 所以,从《民法典》及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认定新的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合法婚姻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例如,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法定的权利,而同居关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财产归属和其他权益。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如果想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