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间合同对居间人有要求吗?
我准备签一份居间合同,不知道居间人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居间合同对于居间人有没有明确的要求,比如资质、能力方面之类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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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现在被称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来探讨《民法典》对中介人是否有要求。 首先,从一般性的角度来说,《民法典》并没有对中介人设定非常严格的、统一的资格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意味着,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也就是说,普通的具备正常认知和判断能力的成年人,以及合法成立的公司等组织,理论上都能够从事中介服务并签订中介合同。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会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特殊要求。例如,在房地产中介领域,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果不具备这些资格而从事相关中介活动,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中介人还负有一些法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中介人需要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质,并且要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本身对中介人没有绝对统一的要求,但在具体行业中可能存在特殊规定,同时中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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