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已经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多年,还育有子女。现在涉及一些财产和权益问题,不清楚在法律上我们这种情况算不算婚姻关系,想知道民法到底承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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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领域,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情况需要根据不同阶段来判断。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婚姻状态。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具备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达到法定婚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自这个时间点之后,单纯的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所承认,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仅属于同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现在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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