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是否绝对排斥本数的适用?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犯的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关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是否绝对排斥本数的适用,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规则作出了规定。当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里所说的“以上”“以下”,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就表明,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的过程中,理论上是存在适用本数的可能性的。例如,甲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总和刑期为十七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九年。那么,在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就可以在九年以上(包含九年)、十七年以下(包含十七年)的幅度内酌情确定。也就是说,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有可能是九年,也有可能是十七年,这就是适用本数的情况。 然而,虽然法律规定了“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不是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就一定会适用本数。如果适用本数会导致量刑结果明显不合理、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通常不会选择本数作为执行刑期。例如,当数罪的情节都比较严重,总和刑期较高,若选择数刑中最高刑期作为执行刑期,可能无法体现数罪并罚的惩罚性和公正性,此时法院可能会选择高于数刑中最高刑期的一个刑期作为执行刑期。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不绝对排斥本数的适用。法律在条文规定上为适用本数提供了依据,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需要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