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是否享有留置权?


在法律层面,承揽人是有可能享有留置权的。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释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欠你钱不还,你扣着他放在你这儿的东西,等他还钱了再还给他东西,如果他一直不还,你还能把这东西卖了拿到钱。 对于承揽合同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也就是委托别人完成工作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相关费用,承揽人(接受委托完成工作的一方)就可以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不过,行使留置权也有一些条件限制。第一,承揽人必须合法占有定作人的动产。比如,你把材料交给承揽人制作手工艺品,承揽人基于承揽合同合法占有了这些材料和制作好的手工艺品。第二,定作人确实存在未支付报酬或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第三,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条款。如果合同里明确写了即使定作人不付款,承揽人也不能留置工作成果,那么承揽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需要给定作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这个期限不能少于六十日,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如果定作人在这个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承揽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享有留置权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承揽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定作人及时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