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限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权债务?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面临一些债务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我作为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担责,什么情况下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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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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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下,有限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说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例如,张三作为某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那么他最多就以这10万元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的前提下,公司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是由公司自身来承担的,股东不需要额外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比如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无法偿还,在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向公司追讨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偿还。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回,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李四作为股东认缴出资50万,但实际只出资30万,当公司债务无法完全清偿时,李四需要在未出资的2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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